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
文章來源:華遠電梯 發布于:2017-11-01 16:41 瀏覽量:
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T7001-2009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9年12月4日
前 言
2004年5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下達了本規則的起草任務書。2004年5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起草組并在北京召開首次編制工作會議。2005年至2008年,起草組召開了多次編制修訂工作會議,提出修改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2008年10月,為了確保本規則編制質量,按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經研究,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2008]94號文決定在部分地區試用本規則。2009年2月,根據5個。ㄖ陛犑、自治區)試用情況,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試用反饋意見進行了整理,對本規則進行了進一步完善。2009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2009]24號文征求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2009年8月,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和審議反饋的意見,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并形成報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本規則的編制工作,遵循了在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兼顧我國電梯相關工作現狀的原則。本規則明確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目的、性質、依據、適用范圍、檢驗條件、檢驗周期、程序與要求、內容和方法,以及檢驗結論的合格判定條件,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要求,以指導和規范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促進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實。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何 毅
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 王福綿 吳 巖
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孫立新 戴光宇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蘇州分院 李 寧
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 張彥朝
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黃文和
廣州市特種機電設備檢測研究院 武星軍
湖北省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研究院 毛懷新
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趙伯銳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 陸棕樺
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 魯國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馬凌云
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 溫愛民
目 錄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1)
附件A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7)
附件B 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格式)………………………………………………………(29)
附件C 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格式)………………………………………………………(39)
附件D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格式)………………………………………………(46)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9年12月4日
前 言
2004年5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下達了本規則的起草任務書。2004年5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起草組并在北京召開首次編制工作會議。2005年至2008年,起草組召開了多次編制修訂工作會議,提出修改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2008年10月,為了確保本規則編制質量,按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經研究,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2008]94號文決定在部分地區試用本規則。2009年2月,根據5個。ㄖ陛犑、自治區)試用情況,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試用反饋意見進行了整理,對本規則進行了進一步完善。2009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2009]24號文征求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2009年8月,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和審議反饋的意見,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并形成報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本規則的編制工作,遵循了在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兼顧我國電梯相關工作現狀的原則。本規則明確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目的、性質、依據、適用范圍、檢驗條件、檢驗周期、程序與要求、內容和方法,以及檢驗結論的合格判定條件,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要求,以指導和規范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促進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實。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何 毅
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 王福綿 吳 巖
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孫立新 戴光宇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蘇州分院 李 寧
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 張彥朝
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黃文和
廣州市特種機電設備檢測研究院 武星軍
湖北省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研究院 毛懷新
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趙伯銳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 陸棕樺
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 魯國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馬凌云
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 溫愛民
目 錄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1)
附件A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7)
附件B 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格式)………………………………………………………(29)
附件C 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格式)………………………………………………………(39)
附件D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格式)………………………………………………(46)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促進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實,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與強制式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除外)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前款所述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以下簡稱電梯)的生產(含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監督檢驗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進行的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本規則所稱定期檢驗是指檢驗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對在用電梯定期進行的檢驗。
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以下統稱檢驗)是對電梯生產和使用單位執行相關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開展為保證和自主確認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的查證性檢驗。電梯生產單位的自檢記錄或者報告中的結論,是對設備安全狀況的綜合判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論,是對電梯生產和使用單位落實相關責任、自主確定設備安全等工作質量的判定。
第四條 如果出現了有關電梯生產和檢驗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影響本規則技術指標和要求的特殊情況,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要求。
第五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應當在按照規定履行告知后、開始施工前(不包括設備開箱、現場勘測等準備工作),向規定的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1個月,向規定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底坑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進行檢查,對電梯制造質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等)進行確認,并且做好記錄,符合要求后方可以進行電梯施工。
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保證施工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質量,真實、準確地填寫施工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相關記錄或者報告,對施工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質量以及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及其與實物的一致性負責。
第七條 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關文件、資料,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配合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其中,施工自檢報告、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還須另行提交復印件備存。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實施監督檢驗,在維護保養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實施定期檢驗。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于電梯安裝過程,按照附件A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對附件B所列項目進行檢驗;
(二)對于電梯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按照附件A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對改造和重大維修涉及的相關項目及其內容進行檢驗,其他項目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檢驗;
(三)對于在用電梯,按照附件A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對附件C所列項目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驗;
(四)對于在1個檢驗周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接到故障實名舉報達到3次以上(含3次)的電梯,并且經確認上述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運行安全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要求提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的年度自行檢查和定期檢驗;
(五)對于由于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而使其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電梯,再次使用前,應當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檢驗。但如果對電梯實施改造或者重大維修,應當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九條 電梯檢驗項目分為A、B、C三個類別。各類別檢驗程序如下:
(一)A類項目,檢驗機構按照附件A的相應規定,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該類項目進行檢驗,并與自檢記錄或者報告對應項目的檢驗結果(以下簡稱自檢結果)進行對比,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項目的檢驗結論做出判定;不經檢驗機構審查、檢驗,或者審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類項目,檢驗機構按照附件A的相應規定,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該類項目進行檢驗,并與自檢結果進行對比,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項目的檢驗結論做出判定。
(三)C類項目,檢驗機構按照附件A的相應規定,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認為自檢記錄或者報告等文件和資料完整、有效,對自檢結果無質疑(以下簡稱資料審查無質疑),可以確認為合格;如果文件和資料欠缺、無效或者對自檢結果有質疑(以下簡稱資料審查有質疑),應當按照附件A規定的檢驗方法,對該類項目進行檢驗,并與自檢結果進行對比,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項目的檢驗結論做出判定。
各檢驗項目的類別見附件A、附件B、附件C,具體的檢驗方法見附件A。
第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規定,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電梯檢驗作業指導文件,并且按照相關法規、本規則和檢驗作業指導文件的規定,對電梯檢驗質量實施嚴格控制,對檢驗結果及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統一制定電梯檢驗原始記錄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原始記錄內容應當不少于相應檢驗報告(見附件B、附件C)規定的內容。必要時,相關項目應當另列表格或者附圖,以便數據的記錄和整理。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能夠滿足附件A所述檢驗要求和方法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的規定,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批準項目的電梯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電梯檢驗員或者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人員應當向申請檢驗的電梯施工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出示檢驗資格標識。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不得進行電梯的修理、調整等工作。
第十四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現場或者使用單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對電梯整機進行檢驗時,檢驗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檢驗條件:
(一)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的空氣溫度保持在5℃~40℃之間;
(二)電源輸入電壓波動在額定電壓值±7%的范圍內;
(三)環境空氣中沒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
(四)檢驗現場(主要指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轎頂、底坑)清潔,沒有與電梯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基站、相關層站等檢驗現場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五)對井道進行了必要的封閉。
特殊情況下,電梯設計文件對溫度、濕度、電壓、環境空氣條件等進行了專門規定的,檢驗現場的溫度、濕度、電壓、環境空氣條件等應當符合電梯設計文件的規定。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梯,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危險,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但必須向受檢單位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審查相關文件、資料,將檢驗情況如實記錄在原始記錄上(包括已審查文件、資料的名稱及編號),不得漏檢、漏記?梢允褂媒y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即附件A所述檢驗方法中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下同)必須填寫實測數據;未要求測試數據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應當用簡單的文字予以說明,例如“×樓層門鎖失效”;遇特殊情況,可以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原始記錄應當注明現場檢驗日期,有執行本次檢驗的檢驗人員簽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檢驗人員的校核簽字。
檢驗機構應當長期保存監督檢驗原始記錄和施工自檢報告。對于定期檢驗原始記錄和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檢驗機構應當至少保存2個檢驗周期。
第十七條 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下列情況,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或及維護保養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D,以下簡稱《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的施工過程記錄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不完整;
(二)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
(三)要求測試數據項目的檢驗結果與自檢結果存在多處較大偏差,質疑相應單位自檢能力時;
(四)使用單位存在不符合電梯相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的問題。
定期檢驗時,對于存在不合格項目但不屬于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通知書》中應當要求使用單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對該電梯進行監護使用。
受檢單位或者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整改,并且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
檢驗人員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現場驗證或者查看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的方式,確認其是否符合要求。
對于定期檢驗的電梯,如果使用單位擬實施改造或重大維修進行整改,或者擬做停用、報廢處理,則應當在《通知書》上簽署相應的意見,并且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給檢驗機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應的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檢驗工作(包括第十七條規定的對整改情況的確認)完成后,或者達到《通知書》提出時限而受檢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的,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安全檢驗標志。
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見附件B、附件C),結論頁必須有檢驗、編制、審核、批準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檢驗機構、施工和使用單位應當長期保存監督檢驗報告。對于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至少保存2個檢驗周期。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應當按照如下要求進行填寫:
(一)對于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實測或者計算處理后的數據;
(二)對于未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如果經檢驗符合要求,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符合”;如果經檢驗不符合要求,填寫“不符合”;
(三)對于C類項目,如果資料審查無質疑,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資料確認符合”;如果資料審查有質疑,并且進行了現場檢驗,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要求填寫相應內容;
(四)對于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做簡要說明,難以表述清楚的,在檢驗報告中另加附頁描述,“檢驗結果”欄中填寫“見附頁XX”;
(五)對于不適用的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無此項”;
(六)“檢驗結論”欄只填寫“合格”、“不合格”、“—”(表示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二十條 各類檢驗項目的合格判定條件如下:
(一)A、B類檢驗項目,審查、檢驗結果符合附件A中的檢驗要求;
(二)C類檢驗項目,資料審查無質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檢驗要求,或者審查、檢驗結果符合附件A中的檢驗要求。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合格判定條件如下:
(一)安裝監督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相關單位已經針對第十七條第(一)、(三)、(四)項所述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監督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維修涉及的相關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對于按照定期檢驗規定進行的項目,除了上次定期檢驗后使用單位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監護使用的C類項目之外(使用單位繼續對這些項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其他項目全部合格,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相關單位已經針對第十七條第(一)、(三)、(四)項所述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或者B類檢驗項目全部合格,C類檢驗項目應整改項目不超過5項(含5項),相關單位已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使用單位已經對上述應整改項目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在《通知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相關單位已經針對第十七條第(一)、(三)、(四)項所述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條 經檢驗,凡不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格判定條件的電梯,應當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對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電梯,受檢單位組織相應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請復檢。
第二十三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四種檢驗結論。
第二十四條 對于判定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電梯、未執行《通知書》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經超過安全檢驗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結果、檢驗結論及有關情況報告負責設備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于定期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還應當建議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號)同時廢止。
附件A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內容、要求與方法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1 技術 資料 |
1.1 制造 資料 A |
電梯制造單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廠隨機文件: (1)制造許可證明文件,其范圍能夠覆蓋所提供電梯的相應參數; (2)電梯整機型式試驗合格證書或者報告書,其內容能夠覆蓋所提供電梯的相應參數; (3)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注有制造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該電梯的產品出廠編號、主要技術參數,以及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等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等內容,并且有電梯整機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以及出廠日期; (4)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等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證,以及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 (5)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及井道布置圖,其頂層高度、底坑深度、樓層間距、井道內防護、安全距離、井道下方人可以進入的空間等滿足安全要求; (6)電氣原理圖,包括動力電路和連接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 (7)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包括安裝、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說明的內容。 注A-1:上述文件如為復印件則必須經電梯整機制造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對于進口電梯,則應當加蓋國內代理商的公章 |
電梯安裝施工前審查相應資料 | |
1.2 安裝 資料 A |
安裝單位提供了以下安裝資料: (1)安裝許可證和安裝告知書,許可證范圍能夠覆蓋所施工電梯的相應參數; (2)施工方案,審批手續齊全; (3)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持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4)施工過程記錄和自檢報告,檢查和試驗項目齊全、內容完整,施工和驗收手續齊全; (5)變更設計證明文件(如安裝中變更設計時),履行了由使用單位提出、經整機制造單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裝質量證明文件,包括電梯安裝合同編號、安裝單位安裝許可證編號、產品出廠編號、主要技術參數等內容,并且有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為復印件則必須經安裝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 |
審查相應資料。第(1)~(3)項在報檢時審查,第(3)項在其他項目檢驗時還應查驗;第(4)、(5)項在試驗時查驗;第(6)項在竣工后審查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1 技術 資料 |
1.3 改造 、 重大 維修 資料 A |
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單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維修資料: (1)改造或者維修許可證和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告知書,許可證范圍能夠覆蓋所施工電梯的相應參數; (2)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清單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審批手續齊全; (3)所更換的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主要部件產品合格證、型式試驗合格證書以及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如發生更換); (4)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持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5)施工過程記錄和自檢報告,檢查和試驗項目齊全、內容完整,施工和驗收手續齊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證或者重大維修質量證明文件,合格證或者證明文件中包括電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合同編號、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單位的資格證編號、電梯使用登記編號、主要技術參數等內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為復印件則必須經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單位加蓋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 |
審查相應資料。第(1)~(4)項在報檢時審查,第(4)項在其他項目檢驗時還應查驗;第(5)項在試驗時查驗;第(6)項在竣工后審查 | |||
1.4 使用 資料 B |
使用單位提供了以下資料: (1)使用登記資料,內容與實物相符; (2)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資料[1.2的(3)項和1.3的(4)項除外],以及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保存完好(本規則實施前已經完成安裝、改造或重大維修的,1.1、1.2、1.3項所述文件資料如有缺陷,應當由使用單位聯系相關單位予以完善,可不作為本項審核結論的否決內容); (3)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事故與故障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與取得相應資格單位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5)按照規定配備的電梯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定期檢驗和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時查驗;新安裝電梯的監督檢驗進行試驗時查驗(3)、(4)、(5)項,以及(2)項中所需記錄表格制定情況[如試驗時使用單位尚未確定,應當由安裝單位提供(2)、(3)、(4)項查驗內容范本,(5)項相應要求交接備忘錄]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2 機房 (機器設備 間)及相關設備 |
2.1 通道與通道門 C |
(1)應當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夠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為通道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通往機房或者機器設備區間的通道不應當高出樓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須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動; ③梯子高度超過1.50m時,其與水平方向的夾角應當在65°~75°之間,并不易滑動或者翻轉; ④靠近梯子頂端應當設置把手。 (2)通道應當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 (3)機房通道門的寬度應當不小于0.60m,高度應當不小于1.80m,并且門不得向房內開啟。門應當裝有帶鑰匙的鎖,并且可以從機房內不用鑰匙打開。門外側應當標明“機房重地,閑人免進”,或者有其他類似警示標志 |
審查自檢結果,如對其有質疑,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現場檢驗(以下C類項目只描述現場檢驗方法):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2.2 機房(機器設備)專用C |
機房(機器設備間)應當專用,不得用于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目測 | |||||
2.3 安全 空間 C |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塊凈空面積,其深度不小于0.70m,寬度為0.50m或屏、柜的全寬(兩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對運動部件進行維修和檢查以及人工緊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塊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凈空面積,其凈高度不小于2m; (3)機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時,應當設置樓梯或者臺階,并且設置護欄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2.4 地面 開口 C |
機房地面上的開口應當盡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開口必須采用圈框,此圈框應當凸出地面至少50mm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2.5 照明與插座 C |
(1)機房應當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在機房內靠近入口(或多個入口)處的適當高度應當設有一個開關,控制機房照明; (2)機房應當至少設置一個2P+PE型電源插座; (3)應當在主開關旁設置控制井道照明、轎廂照明和插座電路電源的開關 |
目測,操作驗證各開關的功能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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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房 (機器設備 間)及相關設備 |
2.6 斷錯相保護 C |
每臺電梯應當具有斷相、錯相保護功能;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裝設錯相保護裝置 |
(1)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分別斷開三相交流電源的任意一根導線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 (2)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調換三相交流電源的兩根導線的相互位置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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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主開 關 B |
(1)每臺電梯應當單獨裝設主開關,主開關應當易于接近和操作;無機房電梯主開關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裝在井道內,主開關應當安裝在控制柜內,如果控制柜安裝在井道內,主開關應當設置在緊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從控制柜處不容易直接操作主開關,該控制柜應當設置能分斷主電源的斷路器; ③在電梯驅動主機附近1m之內,應當有可以接近的主開關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裝置,且能夠方便地進行操作。 (2)主開關不得切斷轎廂照明和通風、機房(機器設備間)照明和電源插座、轎頂與底坑的電源插座、電梯井道照明、報警裝置的供電電路; (3)主開關應當具有穩定的斷開和閉合位置,并且在斷開位置時能用掛鎖或其他等效裝置鎖住,能夠有效地防止誤操作; (4)如果不同電梯的部件共用一個機房,則每臺電梯的主開關應當與驅動主機、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標志 |
目測主開關的設置;斷開主開關,觀察、檢查照明、插座、通風和報警裝置的供電電路是否被切斷 | ||||
2.8 驅動主機 B |
(1)驅動主機工作時應當無異常噪聲和振動; (2)曳引輪外側面應當涂成黃色; (3)曳引輪輪槽不得有嚴重磨損(適用于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如果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應當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 |
目測;認為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進行8.11項試驗,對于轎廂面積超過規定的載貨電梯還需進行8.12項試驗,綜合8.6、8.10、8.11、8.12項試驗結果驗證輪槽磨損是否影響曳引能力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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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房 (機器設備 間)及相關設備 |
2.9 制動裝置 C |
(1)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應當分兩組裝設; (2)電梯正常運行時,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應當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當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當防止電梯再運行 |
(1)對照型式試驗報告,查驗制動器; (2)根據電氣原理圖和實物狀況,結合模擬操作檢查制動器的電氣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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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緊急 操作 B |
(1)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對于可拆卸盤車手輪,設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動作; ②松閘扳手涂成紅色,盤車手輪是無輻條的并且涂成黃色,可拆卸盤車手輪放置在機房內容易接近的明顯部位; ③在電梯驅動主機上接近盤車手輪處,明顯標出轎廂運行方向,如果手輪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輪上標出; ④能夠通過操縱手動松閘裝置松開制動器,并且需要以一個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 ⑤進行手動緊急操作時,易于觀察到轎廂是否在開鎖區 |
目測;通過模擬操作檢查電氣安全裝置和手動松閘功能 | ||||
(2)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續撳壓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此按鈕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按鈕上或其近旁標出相應的運行方向; ②一旦進入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控制轎廂運行的功能由檢修控制裝置所取代; ③進行緊急電動運行操作時,易于觀察到轎廂是否在開鎖區 |
目測;通過模擬操作檢查緊急電動運行裝置功能 | |||||
(3)應急救援程序:在機房內應當設有清晰的應急救援程序 | 目測 | |||||
2.11限速 器 B |
(1) 限速器上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銘牌和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內容應當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裝置上應當設有在轎廂上行或者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驗證限速器復位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 (3)使用周期達到2年的電梯,或者限速器動作出現異常、限速器各調節部位封記損壞的電梯,應當由經許可的電梯檢驗機構或者電梯生產單位對限速器進行動作速度校驗,并且由該單位出具校驗報告 |
(1)對照檢查限速器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銘牌; (2)目測電氣安全裝置的設置; (3)審查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報告,對照限速器銘牌上的相關參數,判斷動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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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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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房 (機器設備 間)及相關設備 |
2.12 接地 C |
(1)供電電源自進入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起,中性線(N)與保護線(PE)應當始終分開; (2)所有電氣設備及線管、線槽的外露可以導電部分應當與保護線(PE)可靠連接 |
目測,必要時測量驗證 | ||||
2.13 電氣 絕緣 C |
動力電路、照明電路和電氣安全裝置電路的絕緣電阻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 由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測量,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 |||||
標稱電壓/V | 測試電壓(直流)/V | 絕緣電阻/MΩ | |||||
安全電壓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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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B |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上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銘牌和型式試驗合格證內容應當相符;電梯整機制造單位應當在控制屏或者緊急操作屏上標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的動作試驗方法 | 對照檢查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型式試驗合格證和銘牌;目測動作試驗方法的標注情況 | |||||
3 井 道 及 相 關 設 備 |
3.1 井道 封閉 C |
除必要的開口外井道應當完全封閉;當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災情況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時,允許采用部分封閉井道,但在人員可正常接近電梯處應當設置無孔的高度足夠的圍壁,以防止人員遭受電梯運動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體觸及井道中的電梯設備 | 目測 | ||||
3.2 曳引驅動電梯頂部空間 C |
(1)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轎廂導軌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②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間距(不包括導靴、鋼絲繩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與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間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轎頂上方應當有一個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間(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當采用減行程緩沖器并對電梯驅動主機正常減速進行有效監控時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電梯額定速度不大于4m/s時,可以減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電梯額定速度大于4m/s時,可以減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導行程 |
(1)測量轎廂在上端站平層位置時的相應數據,計算確認是否滿足要求; (2)用痕跡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檢驗對重導軌的制導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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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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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井 道 及 相 關 設 備 |
3.3 強制驅動電梯頂部空間 C |
(1)轎廂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沖器時的行程不小于0.50m,轎廂上行至緩沖器行程的極限位置時一直處于有導向狀態; (2)當轎廂完全壓在上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0m; ②井道頂部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30m,與導靴或滾輪、鋼絲繩附件、垂直滑動門橫梁等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10m; ③轎廂頂部上方有一個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間(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平衡重(如果有)導軌的長度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
(1)測量轎廂在上端站平層位置時的相應數據,計算確認是否滿足要求; (2)用痕跡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檢驗平衡重導軌的制導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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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井道安全門 C |
(1)當相鄰兩層門地坎的間距大于11m時,其間應當設置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門(使用轎廂安全門時除外); (2)不得向井道內開啟; (3)門上應當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在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 (4)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門的關閉狀態 |
(1)測量相關數據; (2)打開、關閉安全門,檢查門的啟閉和電梯啟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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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井道 檢修門 C |
(1)高度不小于1.40m,寬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內開啟; (3)應當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在門鎖住后,不用鑰匙也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 (4)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門的關閉狀態 |
(1)測量相關數據; (2) 打開、關閉檢修門,檢查門的啟閉和電梯啟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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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導軌 C |
(1)每根導軌應當至少有2個導軌支架,其間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間距大于2.50m應當有計算依據),端部短導軌的支架數量應當滿足設計要求; (2)支架應當安裝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縫滿足設計要求,錨栓(如膨脹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構件上使用; (3)每列導軌工作面每5m鉛垂線測量值間的相對最大偏差,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T型對重導軌不大于1.2mm,不設安全鉗的T型對重導軌不大于2.0mm; (4)兩列導軌頂面的距離偏差,轎廂導軌為0~+2mm,對重導軌為0~+3mm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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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井 道 及 相 關 設 備 |
3.7 轎廂與井道壁距離 B |
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0.15m,對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轎廂裝有機械鎖緊的門并且門只能在開鎖區內打開時,則上述間距不受限制 |
測量相關數據;觀察轎廂門鎖設置情況 |
3.8 層門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
每個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的連續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如金屬薄板);其高度不小于開鎖區域的一半加上50mm,寬度不小于門入口的凈寬度兩邊各加25mm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3.9 井道內防護 C |
(1)對重(或者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應當采用剛性隔障保護,該隔障從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處,向上延伸到離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寬度應當至少等于對重(或者平衡重)寬度兩邊各加0.10m; (2)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當設置隔障,隔障應當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夠的寬度以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如果轎廂頂部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m,隔障應當貫穿整個井道,寬度至少等于運動部件或者運動部件的需要保護部分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3.10 極限開關 B |
井道上下兩端應當裝設極限開關,該開關在轎廂或者對重(如有)接觸緩沖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 強制驅動電梯的極限開關動作后,應當以強制的機械方法直接切斷驅動主機和制動器的供電回路 |
(1)將上行(下行)限位開關(如果有)短接,以檢修速度使位于頂層(底層)端站的轎廂向上(向下)運行,檢查井道上端(下端)極限開關動作情況; (2)短接上下兩端極限開關和限位開關(如果有),以檢修速度提升(下降)轎廂,使對重(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檢查極限開關動作狀態; (3)目測判斷強制驅動電梯極限開關切斷供電的方式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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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井 道 及 相 關 設 備 |
3.11 隨行電纜 C |
隨行電纜應當避免與限速器繩、選層器鋼帶、限位與極限開關等裝置干涉,當轎廂壓實在緩沖器上時,電纜不得與地面和轎廂底邊框接觸 | 目測 |
3.12 井道 照明 C |
井道應當裝設永久性電氣照明。對于部分封閉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井道內可以不設照明 | 目測 | |
3.13底坑設施與裝置 C |
(1)底坑底部應當平整,不得滲水、漏水; (2)如果沒有其他通道,應當在底坑內設置一個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永久性裝置(如梯子),該裝置不得凸入電梯的運行空間; (3)底坑內應當設置在進入底坑時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并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 (4)底坑內應當設置2P+PE型電源插座,以及在進入底坑時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燈開關 |
目測;操作驗證停止裝置和井道燈開關功能 | |
3.14 底坑空間 C |
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底坑空間尺寸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間(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與轎廂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50m,當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井道壁之間,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此垂直距離允許減少到0.10m;當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時,此垂直距離可按線性關系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0m |
測量轎廂在下端站平層位置時的相應數據,計算確認是否滿足要求 | |
3.15 限速繩張緊裝置 B |
(1)限速器繩應當用張緊輪張緊,張緊輪(或者其配重)應當有導向裝置; (2)當限速器繩斷裂或者過分伸長時,應當通過一個電氣安全裝置的作用,使電梯停止運轉 |
(1)目測張緊和導向裝置; (2)電梯以檢修速度運行,使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觀察電梯運行狀況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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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井 道 及 相 關 設 備 |
3.16 緩沖器 B |
(1)轎廂和對重的行程底部極限位置應當設置緩沖器,強制驅動電梯還應當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設置緩沖器;蓄能型緩沖器只能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m/s的電梯,耗能型緩沖器可以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 (2)緩沖器上應當設有銘牌或者標簽,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銘牌或者標簽和型式試驗合格證內容應當相符; (3)緩沖器應當固定可靠; (4)耗能型緩沖器液位應當正確,有驗證柱塞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 (5)對重緩沖器附近應當設置永久性的明顯標識,標明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最大允許垂直距離;并且該垂直距離不超過最大允許值 |
(1)對照檢查緩沖器型式試驗合格證和銘牌或者標簽; (2)目測緩沖器的固定、液位和電氣安全裝置及對重越程距離標識; (3)定期檢驗時,查驗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垂直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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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對重(平衡重)下方空間的防護 C |
如果對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應當將對重緩沖器安裝于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者在對重(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 目測 | ||||||
4 轎廂與對重(平衡重) |
4.1 轎頂電氣裝置 C |
(1)轎頂應當裝設一個易于接近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個符合電氣安全裝置要求,能夠防止誤操作的雙穩態開關(檢修開關)進行操作; ②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時,即取消正常運行(包括任何自動門操作)、緊急電動運行、對接操作運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檢修開關,才能使電梯恢復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續撳壓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此按鈕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按鈕上或其近旁標出相應的運行方向; ④該裝置上設有一個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并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 ⑤檢修運行時,安全裝置仍然起作用。 (2)轎頂應當裝設一個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并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如果檢修運行控制裝置設在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位置,該停止裝置也可以設在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 (3)轎頂應當裝設2P+PE型電源插座 |
(1)目測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停止裝置和電源插座的設置; (2)操作驗證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安全裝置和停止裝置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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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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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轎廂與對重(平衡重) |
4.2 轎頂 護欄C |
井道壁離轎頂外側水平方向自由距離超過0.3m時,轎頂應當裝設護欄,并且滿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護腳板和位于護欄高度一半處的中間欄桿組成; (2)當自由距離不大于0.85m時,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當自由距離大于0.85m時,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護欄裝設在距轎頂邊緣最大為0.15m之內,并且其扶手外緣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10m; (4)護欄上有關于俯伏或斜靠護欄危險的警示符號或須知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4.3 安全窗(門) C |
如果轎廂設有安全窗(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設有手動上鎖裝置,能夠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用規定的三角鑰匙從轎廂內開啟; (2)轎廂安全窗不能向轎廂內開啟,并且開啟位置不超出轎廂的邊緣,轎廂安全門不能向轎廂外開啟,并且出入路徑沒有對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礙物; (3)其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予以驗證 |
操作驗證 | ||||||||
4.4 轎廂和對重(平衡重)間距 C |
轎廂及關聯部件與對重(平衡重)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50mm | 測量相關數據 | ||||||||
4.5 對重(平衡重)的固定 C |
如果對重(平衡重)由重塊組成,應當可靠固定 | 目測 | ||||||||
4.6 轎廂面積 C |
(1)轎廂有效面積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 (1)測量計算轎廂有效面積 |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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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非商用汽車電梯,額定載重量應當按照單位轎廂有效面積不小于200kg/m2計算。 | ||||||||||
注A-5:①額定載重量,kg;②轎廂最大有效面積,m2;③一人電梯的最小值;④二人電梯的最小值;⑤額定載重量超過2500kg時,每增加100kg,面積增加0.16m2。對中間的載重量,其面積由線性插入法確定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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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轎廂與對重(平衡重) |
4.6 轎廂面積 C |
(2)對于為了滿足使用要求而轎廂面積超出上述規定的載貨電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在從層站裝卸區域總可看見的位置上設置標志,表明該載貨電梯的額定載重量; ②該電梯專用于運送特定輕質貨物,其體積可保證在裝滿轎廂情況下,該貨物的總質量不會超過額定載重量; ③該電梯由專職司機操作,并嚴格限制人員進入 |
(2)檢查層站裝卸區域額定載重量標志、電梯專用等措施 | ||||
4.7 轎廂銘牌 C |
轎廂內應當設置銘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制造廠名稱或商標;改造后的電梯,銘牌上應當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定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改造竣工日期等 | 目測 | |||||
4.8緊急照明和報警裝置 B |
轎廂內應當裝設符合下述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 (1)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能夠自動接通緊急照明電源; (2)緊急報警裝置采用對講系統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當電梯行程大于30m時,在轎廂和機房(或者緊急操作地點)之間也設置對講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的供電來自前條所述的緊急照明電源或者等效電源;在啟動對講系統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斷開正常照明供電電源,分別驗證緊急照明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的功能 | |||||
4.9 地坎護腳板 C |
轎廂地坎下應當裝設護腳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寬度不小于層站入口寬度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4.10 超載保護裝置 C |
電梯應當設置轎廂超載保護裝置,在轎廂內的載荷超過110%額定載重量(超載量不少于75kg)時,能夠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及再平層,并且轎內有音響或者發光信號提示,動力驅動的自動門完全打開,手動門保持在未鎖狀態 | 進行加載試驗,驗證超載保護裝置的功能 | |||||
4.11 安全鉗 B |
(1)安全鉗上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銘牌、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內容與實物應當相符; (2)轎廂上應當裝設一個在轎廂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 |
(1)對照檢查安全鉗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和銘牌; (2)目測電氣安全裝置的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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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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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懸掛裝置 、 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防護 |
5.1 懸掛裝置、補償裝置的磨損、斷絲、變形等情況 C |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懸掛鋼絲繩和補償鋼絲繩應當報廢: ①出現籠狀畸變、繩芯擠出、扭結、部分壓扁、彎折; ②斷絲分散出現在整條鋼絲繩,任何一個捻距內單股的斷絲數大于4根;或者斷絲集中在鋼絲繩某一部位或一股,一個捻距內斷絲總數大于12根(對于股數為6的鋼絲繩)或者大于16根(對于股數為8的鋼絲繩); ③磨損后的鋼絲繩直徑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90%。 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懸掛裝置的磨損、變形等應當不超過制造單位設定的報廢指標 |
(1)用鋼絲繩探傷儀或者放大鏡全長檢測或者分段抽測;測量并判斷鋼絲繩直徑變化情況。測量時,以相距至少1m的兩點進行,在每點相互垂直方向上測量兩次,四次測量值的平均值,即為鋼絲繩的實測直徑; (2)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按照制造單位提供的方法進行檢驗 |
|
5.2 端部 固定 C |
懸掛鋼絲繩繩端固定應當可靠,彈簧、螺母、開口銷等連接部件無缺損。 對于強制驅動電梯,應當采用帶楔塊的壓緊裝置,或者至少用3個壓板將鋼絲繩固定在卷筒上。 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其端部固定應當符合制造單位的規定 |
目測,或者按照制造單位的規定進行檢驗 | ||
5.3 補償 裝置 C |
(1)補償繩(鏈)端固定應當可靠; (2)應當使用電氣安全裝置來檢查補償繩的最小張緊位置; (3)當電梯的額定速度大于3.5m/s時,還應當設置補償繩防跳裝置,該裝置動作時應當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
(1)目測補償繩(鏈)端固定情況; (2)模擬斷繩或者繩跳出時的狀態,觀察電氣安全裝置動作和電梯運行情況 |
||
5.4 鋼絲繩的卷繞 C |
對于強制驅動電梯,鋼絲繩的卷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轎廂完全壓縮緩沖器時,卷筒的繩槽中應當至少保留兩圈鋼絲繩; (2)卷筒上只能卷繞一層鋼絲繩; (3)應當有措施防止鋼絲繩滑脫和跳出 |
目測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5 懸掛裝置 、 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防護 |
5.5 松繩(鏈)保護 B |
如果強制驅動電梯的轎廂懸掛在兩根鋼絲繩或者鏈條上,則應當設置檢查繩(鏈)松弛的電氣安全裝置,當其中一根鋼絲繩(鏈條)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電梯應當停止運行 | 轎廂以檢修速度運行,使松繩(鏈)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觀察電梯運行狀況 | |||||
5.6 旋轉部件的防護 C |
在機房(機器設備間)內的曳引輪、滑輪、鏈輪、限速器,在井道內的曳引輪、滑輪、鏈輪、限速器及張緊輪、補償繩張緊輪,在轎廂上的滑輪、鏈輪等與鋼絲繩、鏈條形成傳動的旋轉部件,均應當設置防護裝置,以避免人身傷害、鋼絲繩或鏈條因松弛而脫離繩槽或鏈輪、異物進入繩與繩槽或鏈與鏈輪之間 | 目測 | ||||||
6 轎門 與 層門 |
6.1 門地坎距離 C |
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5mm | 測量相關尺寸 | |||||
6.2 門間隙 C |
門關閉后,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對于乘客電梯不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不大于8mm,使用過程中由于磨損,允許達到10mm; (2)在水平移動門和折疊門主動門扇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點,前條所述的間隙允許增大,但對于旁開門不大于30mm,對于中分門其總和不大于45mm |
測量相關尺寸 | ||||||
6.3 玻璃門 C |
層門和轎門采用玻璃門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門上有供應商名稱或者商標、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標記; (2)玻璃門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況下,也能夠保證玻璃不會滑出; (3)有防止兒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目測 | ||||||
6.4 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 B |
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門應當設置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當人員通過層門入口被正在關閉的門扇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該裝置應當自動使門重新開啟 | 模擬動作試驗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6 轎門 與 層門 |
6.5 門的運行和導向 C |
層門和轎門正常運行時不得出現脫軌、機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終端時錯位;由于磨損、銹蝕或者火災可能造成層門導向裝置失效時,應當設置應急導向裝置,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 | 目測 | |||
6.6 自動關閉層門裝置 B |
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如果層門開啟(無論何種原因),應當有一種裝置能夠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自動關閉裝置采用重塊時,應當有防止重塊墜落的措施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層站的層門,將轎廂運行至開鎖區域外,打開層門,觀察層門關閉情況及防止重塊墜落措施的有效性 | ||||
6.7 緊急開鎖裝置 B |
每個層門均應當能夠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鑰匙從外面開啟;緊急開鎖后,在層門閉合時門鎖裝置不應當保持開鎖位置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層站的層門,用鑰匙操作緊急開鎖裝置,驗證其功能 | ||||
6.8 門的鎖緊 B |
(1)每個層門都應當設置門鎖裝置,其鎖緊動作應當由重力、永久磁鐵或者彈簧來產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鐵或者彈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導致開鎖; (2)轎廂應當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 (3)門的鎖緊應當由一個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該裝置應當由鎖緊元件強制操作而沒有任何中間機構,并且能夠防止誤動作; (4)如果轎門采用了門鎖裝置,該裝置也應當符合以上有關要求 |
(1)目測門鎖及電氣安全裝置的設置; (2)目測鎖緊元件的嚙合情況,認為嚙合長度可能不足時測量電氣觸點剛閉合時鎖緊元件的嚙合長度; (3)使電梯以檢修速度運行,打開門鎖,觀察電梯是否停止 |
||||
6.9 門的 閉合 B |
(1)正常運行時應當不能打開層門,除非轎廂在該層門的開鎖區域內停止或停站;如果一個層門或者轎門(或者多扇門中的任何一扇門)開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應當不能啟動電梯或者不能保持繼續運行; (2)每個層門和轎門的閉合都應當由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則未被鎖住的門扇上也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其閉合狀態 |
(1)使電梯以檢修速度運行,打開層門,檢查電梯是否停止; (2)將電梯置于檢修狀態,層門關閉,打開轎門,觀察電梯能否運行; (3)對于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的滑動門,抽取轎門和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層站的層門,短接被鎖住門扇上的電氣安全裝置,使各門扇均打開,觀察電梯能否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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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6 轎門 與 層門 |
6.10 門刀、門鎖滾輪與地坎間隙 C |
轎門門刀與層門地坎,層門鎖滾輪與轎廂地坎的間隙應當不小于5mm;電梯運行時不得互相碰擦 | 測量相關數據 | ||||
7 無機房電梯附加檢驗項目 |
7.1 作業場地總要求 C |
(1)作業場地的結構與尺寸應當保證工作人員能夠安全、方便地進出和進行維修(檢查)作業(參見2.3); (2)作業場地應當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在靠近工作場地入口處應當設置照明開關 |
目測 | ||||
7.2 轎頂上或轎廂內的作業場地 C |
檢查、維修驅動主機、控制柜的作業場地設在轎頂上或轎內時,應當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設置防止轎廂移動的機械鎖定裝置; (2)設置檢查機械鎖定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機械鎖定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防止轎廂的所有運行; (3)若在轎廂壁上設置檢修門(窗),則該門(窗)不得向轎廂外打開,并且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不用鑰匙能夠關閉和鎖住,同時設置檢查檢修門(窗)鎖定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4)在檢修門(窗)開啟的情況下需要從轎內移動轎廂時,在檢修門(窗)的附近設置轎內檢修控制裝置,轎內檢修控制裝置能夠使檢查門(窗)鎖定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失效,人員站在轎頂時,不能使用該裝置來移動轎廂;如果檢修門(窗)的尺寸中較小的一個尺寸超過0.20m,則井道內安裝的設備與該檢修門(窗)外邊緣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30m |
(1)目測機械鎖定裝置、檢修門(窗)、轎內檢修控制裝置的設置; (2)通過模擬操作以及使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檢查機械鎖定裝置、轎內檢修控制裝置、電氣安全裝置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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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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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無機房電梯附加檢驗項目 |
7.3 底坑內的作業場地 C |
檢查、維修驅動主機、控制柜的作業場地設在底坑時,如果檢查、維修工作需要移動轎廂或可能導致轎廂的失控和意外移動,應當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設置停止轎廂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作業場地內的地面與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m; (2)設置檢查機械制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制停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防止轎廂的所有運行,當機械制停裝置進入工作位置后,僅能通過檢修裝置來控制轎廂的電動移動; (3)在井道外設置電氣復位裝置,只有通過操縱該裝置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該裝置只能由工作人員操作 |
(1)對于不具備相應安全措施的,核查電梯整機型式試驗合格證書或者報告書,確認其上有無檢查、維修工作無需移動轎廂且不可能導致轎廂失控和意外移動的說明; (2)目測機械制停裝置、井道外電氣復位裝置的設置; (3)通過模擬操作以及使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檢查機械制停裝置、井道外電氣復位裝置、電氣安全裝置的功能 |
7.4 平臺上的作業場地 C |
檢查、維修機器設備的作業場地設在平臺上時,如果該平臺位于轎廂或者對重的運行通道中,則應當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臺是永久性裝置,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且設置護欄; (2)設有可以使平臺進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裝置,該裝置只能由工作人員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個電氣安全裝置確認平臺完全縮回后電梯才能運行; (3)如果檢查、維修作業不需要移動轎廂,則設置防止轎廂移動的機械鎖定裝置和檢查機械鎖定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鎖定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防止轎廂的所有運行; (4)如果檢查(維修)作業需要移動轎廂,則設置活動式機械止擋裝置來限制轎廂的運行區間,當轎廂位于平臺上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停在上方距平臺至少2m處,當轎廂位于平臺下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停在平臺下方符合3.2井道頂部空間要求的位置; (5)設置檢查機械止擋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只有機械止擋裝置處于完全縮回位置時才允許轎廂移動,只有機械止擋裝置處于完全伸出位置時才允許轎廂在前條所限定的區域內移動。 如果該平臺不位于轎廂或者對重的運行通道中,則應當滿足上述(1)的要求 |
(1)目測平臺、平臺護欄、機械鎖定裝置、活動式機械止擋裝置的設置; (2)通過模擬操作以及使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檢查機械鎖定裝置、活動式機械止擋裝置、電氣安全裝置的功能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7 無機房電梯附加檢驗項目 |
7.5 緊急操作與動態試驗裝置 B |
(1)用于緊急操作和動態試驗(如制動試驗、曳引力試驗、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緩沖器試驗及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試驗等)的裝置應當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電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員被困時,相關人員能夠按照操作屏上的應急救援程序及時解救被困人員; (2)應當能夠直接或者通過顯示裝置觀察到轎廂的運動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開鎖區; (3)裝置上應當設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開關; (4)裝置上應當設置停止裝置 |
(1)目測或者結合相關試驗,驗證動態試驗裝置的功能; (2)在空載、半載、滿載等工況(含轎廂與對重平衡的工況),模擬停電或停梯故障,按照相應的應急救援程序進行操作。定期檢驗時在空載工況下進行。由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操作,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3)操作停止裝置,驗證其功能 |
||||
7.6 附加檢修控制裝置 C |
如果需要在轎廂內、底坑或者平臺上移動轎廂,則應當在相應位置上設置附加檢修控制裝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臺電梯只能設置1個附加檢修裝置;附加檢修控制裝置的型式要求與轎頂檢修控制裝置相同; (2)如果一個檢修控制裝置被轉換到“檢修”,則通過持續按壓該控制裝置上的按鈕能夠移動轎廂;如果兩個檢修控制裝置均被轉換到“檢修”位置,則從任何一個檢修控制裝置都不可能移動轎廂,或者當同時按壓兩個檢修控制裝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鈕時,才能夠移動轎廂 |
(1)目測附加檢修裝置的設置; (2)進行檢修操作,檢查檢修控制裝置的功能 |
|||||
8 試驗 |
8.1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試驗 C |
當轎廂上行速度失控時,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應當動作,使轎廂制;蛘咧辽偈蛊渌俣冉档椭翆χ鼐彌_器的設計范圍;該裝置動作時,應當使一個電氣安全裝置動作 | 由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制造單位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8 試驗 |
8.2 耗能緩沖器試驗 C |
緩沖器動作后,回復至其正常伸長位置電梯才能正常運行;緩沖器完全復位的最大時間限度為120s |
(1)將限位開關(如果有)、極限開關短接,以檢修速度下降空載轎廂,將緩沖器壓縮,觀察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情況; (2)將限位開關(如果有)、極限開關和相關的電氣安全裝置短接,以檢修速度下降空載轎廂,將緩沖器完全壓縮,測量從轎廂開始提起到緩沖器回復原狀的時間 |
8.3 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B |
(1)施工監督檢驗:轎廂裝有下述載荷,以檢修速度下行,進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應當可靠: ①瞬時式安全鉗,轎廂裝載額定載重量,對于轎廂面積超出規定的載貨電梯,以轎廂實際面積按規定所對應的額定載重量作為試驗載荷; ②漸進式安全鉗,轎廂裝載1.25倍額定載荷,對于轎廂面積超出規定的載貨電梯,取1.25倍額定載重量與轎廂實際面積按規定所對應的額定載重量兩者中的較大值作為試驗載荷; ③對于轎廂面積超過相應規定的非商用汽車電梯,轎廂裝載150%額定載重量。 (2)定期檢驗: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下行,進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應當可靠 |
(1)施工監督檢驗:由施工單位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2)定期檢驗: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向下運行,人為動作限速器,觀察轎廂制停情況 |
|
8.4 對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B |
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上行,進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應當可靠 |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如果有),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向上運行,人為動作限速器,觀察對重(平衡重)制停情況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8 試驗 |
8.5 平衡系數試驗 C |
曳引電梯的平衡系數應當在0.40~0.50之間,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單位的設計值 | 轎廂分別裝載額定載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運行,當轎廂和對重運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時,記錄電動機的電流值,繪制電流-負荷曲線以上、下行運行曲線的交點確定平衡系數 |
8.6空載曳引力試驗 B |
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應當不能提升空載轎廂 | 將上限位開關(如果有)、極限開關和緩沖器柱塞復位開關(如果有)短接,以檢修速度將空載轎廂提升,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后,繼續使曳引機按上行方向旋轉,觀察是否出現曳引輪與曳引繩產生相對滑動現象,或者曳引機停止旋轉 | |
8.7 運行試驗 C |
轎廂分別空載、滿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呼梯、樓層顯示等信號系統功能有效、指示正確、動作無誤,轎廂平層良好,無異常現象發生 | 轎廂分別空載、滿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觀察運行情況 | |
8.8 消防返回功能試驗 B |
如果電梯設有消防返回功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開關應當設在基站或者撤離層,防護玻璃應當完好,并且標有“消防”字樣; (2)消防功能啟動后,電梯不響應外呼和內選信號,轎廂直接返回指定撤離層,開門待命 |
電梯在停止或者運行過程中,選擇一些樓層呼梯,動作消防開關,檢查電梯運行和開門狀況 | |
8.9 電梯速度 C |
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轎廂承載0.5倍額定載重量,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額定速度的92% | 用速度檢測儀器進行檢測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
8 試驗 |
8.10 上行制動試驗 B |
轎廂空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行時,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轎廂應當完全停止,并且無明顯變形和損壞 | 轎廂空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時,斷開主開關,檢查轎廂制停和變形損壞情況 | |||
8.11 下行制動試驗 A(B) |
轎廂裝載1.25倍額定載重量,以正常運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曳引機應當停止運轉,轎廂應當完全停止,并且無明顯變形和損壞 |
由施工單位(定期檢驗時由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注A-6:定期檢驗如需進行此項目,按B類項目進行 |
||||
8.12 靜態曳引試驗 A(B) |
對于轎廂面積超過相應規定的載貨電梯,以轎廂實際面積所對應的1.25倍額定載重量進行靜態曳引試驗,對于轎廂面積超過相應規定的非商用汽車電梯,以1.5倍額定載重量做靜態曳引試驗,歷時10min,曳引繩應當沒有打滑現象 |
由施工單位(定期檢驗時由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注A-7:定期檢驗如需進行此項目,按B類項目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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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報告編號:
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格式)
使用單位 | : |
設備代碼 | : |
設備名稱 | : |
設備類型 | : |
設備型式 | : |
施工類別 |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 |
施工單位 | : |
檢驗機構 | : |
檢驗日期 | : |
(印制檢驗機構名稱)
注 意 事 項
1. 本報告依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制定,適用于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
2. 本報告應當由計算機打印輸出,或者用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當工整,修改無效。
3. 本報告無檢驗、編制、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核準證號、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無效。
4. 本報告一式三份,由檢驗機構、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
5. 受檢單位對本報告結論如有異議,請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檢驗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
制造單位 | ||||
產品編號 | 制造日期 | |||
施工單位 | ||||
施工單位許可證編號 | 施工類別 | (安裝、改造、維修) | ||
安裝地點 | 使用登記編號 | |||
使用單位 | ||||
維護保養單位 | ||||
設備 技術 參數 |
額定載重量 | kg | 額定速度 | m/s |
層站數 | 層 站 | 控制方式 | ||
檢驗依據 |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 | |||
主要檢驗儀器設備 | ||||
檢驗結論 | ||||
備注 | ||||
檢驗日期 | 下次檢驗日期 | |||
檢驗人員 | ||||
編 制: 日期: |
檢驗機構核準證號: (檢驗機構公章或檢驗專用章) 年 月 日 |
|||
審 核: 日期: | ||||
批 準: 日期: |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1 | A |
1 技術資料 |
1.1 制造 資料 |
(1)制造許可證明文件 | |||
(2)整機型式試驗合格證或報告書 | |||||||
(3)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 |||||||
(4)安全裝置、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合格證及有關資料 | |||||||
(5)機房(機器設備間)和井道布置圖 | |||||||
(6)電氣原理圖 | |||||||
(7)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 | |||||||
2 | A |
1.2 安裝 資料 |
(1)安裝許可證和告知書 | ||||
(2)施工方案 | |||||||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 | |||||||
(4)施工過程記錄和自檢報告 | |||||||
(5)設計變更證明文件 | |||||||
(6)安裝質量證明文件 | |||||||
3 | A |
1.3 改造、重大維 修資料 |
(1)改造(維修)許可證和告知書 | ||||
(2)施工方案 | |||||||
(3)更換的安全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證及有關資料 | |||||||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 | |||||||
(5)施工過程記錄和自檢報告 | |||||||
(6)改造質量證明文件 | |||||||
4 | B |
1.4 使用 資料 |
(1)使用登記資料 | ||||
(2)安全技術檔案 | |||||||
(3)管理規章制度 | |||||||
(4)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 |||||||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
5 | C |
2 機房 (機器設備間)及相關設備 |
2.1 通道與通道門 |
(1)通道設置與暢通 | |||
(2)通道照明 | |||||||
(3)通道門 | |||||||
6 | C | 2.2 機房(機器設備間)專用 | |||||
7 | C |
2.3 安全 空間 |
(1)控制屏(柜)前的凈空面積 | ||||
(2)維修、操作處的凈空面積 | |||||||
(3)樓梯(臺階)、護欄 | |||||||
8 | C | 2.4 地面開口 | |||||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9 | C |
2 機房 (機器設備間)及相關設備 |
2.5 照明與插座 |
(1) 機房照明、照明開關 | |||
(2)電源插座 | |||||||
(3)井道、轎廂照明和插座電源開關 | |||||||
10 | C | 2.6 斷錯相保護 | |||||
11 | B |
2.7 主開關 |
(1)主開關設置 | ||||
(2)與照明等電路的控制關系 | |||||||
(3)防止誤操作裝置 | |||||||
(4)標志 | |||||||
12 | B |
2.8 驅動 主機 |
(1)工作狀況 | ||||
(2)曳引輪安全色 | |||||||
(3)輪槽磨損 | |||||||
13 | C |
2.9 制動 裝置 |
(1)機械部件設置 | ||||
(2)電氣裝置設置 | |||||||
14 | B |
2.10 緊急 操作 |
(1)手動緊急操作裝置 | ||||
(2)緊急電動運行裝置 | |||||||
(3)應急救援程序 | |||||||
15 | B |
2.11 限速器 |
(1)限速器銘牌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3)動作速度校驗 | |||||||
16 | C |
2.12 接地 |
(1)N線與PE線的設置 | ||||
(2)接地連接 | |||||||
17 | C | 2.13 電氣絕緣 | |||||
18 | B | 2.14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 |||||
19 | C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1 井道封閉 | ||||
20 | C |
3.2 曳引驅動電梯 頂部空間 |
(1)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的條件 | ||||
(2)對重導軌制導行程 | |||||||
共 頁 第 頁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21 | C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3 強制驅動電梯 頂部空間 |
(1)頂部行程與導向 | ||
(2)當轎廂完全壓在上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的條件 | ||||||
(3)平衡重導軌制導行程 | ||||||
22 | C |
3.4 井道安全門 |
(1)安全門設置 | |||
(2)門的開啟方向 | ||||||
(3)門鎖 | ||||||
(4)電氣安全裝置 | ||||||
23 | C |
3.5 井道檢修門 |
(1)門的尺寸 | |||
(2)門的開啟方向 | ||||||
(3)門鎖 | ||||||
(4)電氣安全裝置 | ||||||
24 | C |
3.6 導軌 |
(1)支架個數與間距 | |||
(2)支架安裝 | ||||||
(3)導軌工作面鉛垂度 | ||||||
(4)導軌頂面距離偏差 | ||||||
25 | B | 3.7 轎廂與井道壁距離 | ||||
26 | C | 3.8 層門地坎下端井道壁 | ||||
27 | C |
3.9 井道內防護 |
(1)對重(平衡重)運行區域防護 | |||
(2)多臺電梯運動部件之間防護 | ||||||
28 | B | 3.10 極限開關 | ||||
29 | C | 3.11 隨行電纜 | ||||
30 | C | 3.12 井道照明 | ||||
31 | C | 3.13 底坑設施與裝置 | (1)底坑底部 | |||
(2)進入底坑通道 | ||||||
(3)停止裝置 | ||||||
(4)電源插座與井道燈開關 | ||||||
32 | C |
3.14 底坑 空間 |
(1)底坑空間尺寸 | |||
(2)底坑底面與轎廂部件距離 | ||||||
(3)轎廂最低部件與底坑最高部件距離 |
共 頁 第 頁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33 | B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15 限速繩張緊裝置 |
(1)張緊形式、導向裝置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34 | B |
3.16 緩沖器 |
(1)緩沖器選型 | ||||
(2)緩沖器銘牌或者標簽 | |||||||
(3)緩沖器固定 | |||||||
(4)緩沖器液位和電氣安全裝置 | |||||||
(5)對重越程距離 | |||||||
35 | C | 3.17 對重(平衡重)下方空間的防護 | |||||
36 | C |
4 轎廂與對重(平衡重) |
4.1 轎頂電氣裝置 |
(1)檢修裝置 | |||
(2)停止裝置 | |||||||
(3)電源插座 | |||||||
37 | C |
4.2 轎頂 護欄 |
(1)護欄的組成 | ||||
(2)扶手高度 | |||||||
(3)裝設位置 | |||||||
(4)警示標志 | |||||||
38 | C |
4.3 安全窗(門) |
(1)手動上鎖裝置 | ||||
(2)安全門(窗)開啟 | |||||||
(3)電氣安全裝置 | |||||||
39 | C | 4.4 轎廂和對重(平衡重)間距 | |||||
40 | C | 4.5 對重(平衡重)的固定 | |||||
41 | C |
4.6 轎廂 面積 |
(1)有效面積 | ||||
(2) 轎廂超面積載貨電梯的控制條件 | |||||||
42 | C | 4.7 轎廂內銘牌 | |||||
43 | B |
4.8 緊急照明和報警裝置 |
(1)緊急照明 | ||||
(2)緊急報警裝置 | |||||||
44 | C | 4.9 地坎護腳板 | |||||
45 | C | 4.10 超載保護裝置 | |||||
46 | B |
4.11 安全鉗 |
(1)安全鉗銘牌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共 頁 第 頁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47 | C |
5 懸掛裝置 、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防護 |
5.1 懸掛裝置、補償裝置的磨損、斷絲、變形等情況 | ||||
48 | C | 5.2 端部固定 | |||||
49 | C |
5.3 補償 裝置 |
(1)繩(鏈)端固定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3)補償繩防跳裝置 | |||||||
50 | C |
5.4 鋼絲繩的卷繞 |
(1)鋼絲繩余留圈數 | ||||
(2)鋼絲繩卷繞層數 | |||||||
(3)防止鋼絲繩滑脫和跳出措施 | |||||||
51 | B | 5.5 松繩(鏈)保護 | |||||
52 | C | 5.6 旋轉部件的防護 | |||||
53 | C |
6 轎門與 層門 |
6.1 門地坎距離 | ||||
54 | C |
6.2 門間隙 |
(1)門扇間隙 | ||||
(2)人力施加在最不利點時間隙 | |||||||
55 | C |
6.3 玻璃門 |
(1)標記 | ||||
(2)固定件 | |||||||
(3)防拖曳措施 | |||||||
56 | B | 6.4 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 | |||||
57 | C | 6.5 門的運行與導向 | |||||
58 | B | 6.6 自動關閉層門裝置 | |||||
59 | B | 6.7 緊急開鎖裝置 | |||||
60 | B |
6.8 門的 鎖緊 |
(1)鎖緊型式 | ||||
(2)鎖緊元件嚙合長度 | |||||||
(3)電氣安全裝置 | |||||||
(4)轎門鎖緊裝置 | |||||||
61 | B |
6.9 門的 閉合 |
(1)機電聯鎖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62 | C | 6.10 門刀、門鎖滾輪與地坎間隙 | |||||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63 | C |
7 無機房電梯附加項 目 |
7.1 作業場地總要求 |
(1)結構與尺寸 | |||
(2)照明與插座 | |||||||
64 | C |
7.2 轎頂上或轎廂內的作業場地 |
(1)機械鎖定裝置 | ||||
(2)檢查機械鎖定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3)轎廂檢修門(窗)設置 | |||||||
(4)檢修門(窗)開啟時從轎內移動轎廂的要求 | |||||||
65 | C |
7.3 底坑內的作業場地 |
(1)機械制停裝置 | ||||
(2)檢查機械制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3)井道外電氣復位裝置 | |||||||
66 | C |
7.4 平臺上的作業場地 |
(1)平臺設置 | ||||
(2)平臺進(出)裝置與電氣安全裝置 | |||||||
(3)機械鎖定裝置與電氣安全裝置 | |||||||
(4)活動式機械止擋裝置 | |||||||
(5)檢查機械止擋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67 | B |
7.5 緊急操作與動態試驗裝置 |
(1)裝置的功能 | ||||
(2)顯示(觀察)功能 | |||||||
(3)照明 | |||||||
(4)停止裝置 | |||||||
68 | C | 7.6附加檢修裝置 | (1)附加檢修裝置設置 | ||||
(2)與轎頂檢修的互鎖 | |||||||
69 | C | 8 試驗 | 8.1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試驗 | ||||
70 | C | 8.2 耗能緩沖器試驗 | |||||
71 | B | 8.3(1) 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 |||||
72 | B | 8.4 對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 |||||
73 | C | 8.5 平衡系數試驗 | |||||
74 | B | 8.6 空載曳引力試驗 | |||||
75 | C | 8.7 運行試驗 | |||||
76 | B | 8.8 消防返回功能試驗 | |||||
77 | C | 8.9 電梯速度 | |||||
78 | B | 8.10 上行制動試驗 | |||||
79 | A | 8.11 下行制動試驗 | |||||
80 | A | 8.12 靜態曳引試驗 | |||||
注B-1:檢驗報告中的“檢驗項目及其內容”一欄中所表述具體項目和內容前面的條文序號〔如1、1.1、(1)〕與《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附件A《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中的條文序號一致。
注B-2:條文序號為1.1~1.4、2.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8.1~8.12的檢驗項目(共71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電梯;條文序號為1.1~1.4、2.2、2.6~2.9、2.1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7.1~7.6、8.1~8.12的檢驗項目(共72項),適用于無機房曳引驅動電梯;條文序號為1.1~1.4、2.1~2.13〔2.8(2)、(3)除外〕、3.1、3.3~3.17〔3.16(5)除外〕、4.1~4.11〔4.6(2)除外〕、5.1、5.2、5.4~5.6、6.1~6.10、8.2~8.4、8.7~8.9、8.11(共66項)的檢驗項目,適用于強制驅動電梯。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電梯類型,按照實際的項目及其內容編排檢驗報告。
附件C
報告編號:
電梯定期檢驗報告
(格式)
使用單位 | : |
設備代碼 | : |
設備名稱 | : |
設備類型 | : |
設備型式 | : |
檢驗機構 | : |
檢驗日期 | : |
(印制檢驗機構名稱)
注 意 事 項
1. 本報告依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制定,適用于電梯定期檢驗。
2. 本報告應當由計算機打印輸出,或者用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當工整,修改無效。
3. 本報告無檢驗、編制、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核準證號、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無效。
4. 本報告一式三份,由檢驗機構、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分別保存。
5. 受檢單位對本報告結論如有異議,請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檢驗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電梯定期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
設備名稱 | 使用登記編號 | ||||
使用單位 | |||||
設備使用地點 | |||||
使用單位代碼 | 使用單位設備編號 | ||||
安全管理人員 | 制造日期 | ||||
制造單位 | |||||
規格型號 | 產品編號 | ||||
維護保養單位 | |||||
設備 技術 參數 |
額定載重量 | kg | 額定速度 | m/s | |
層站數 | 層 站 | 控制方式 | |||
檢驗依據 |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 | ||||
主要檢驗儀器設備 | |||||
檢驗結論 | |||||
備注 | |||||
檢驗日期 | 下次檢驗日期 | ||||
檢驗人員 | |||||
編 制: 日期: |
檢驗機構核準證號: (檢驗機構公章或檢驗專用章) 年 月 日 |
||||
審 核: 日期: | |||||
批 準: 日期: | |||||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1 | B |
1 技術資料 |
1.4 使用 資料 |
(1)使用登記資料 | ||
(2)安全技術檔案 | ||||||
(3)管理規章制度 | ||||||
(4)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 ||||||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
2 | C |
2 機房 (機器設備間)及相關設備 |
2.1 通道與通道門 |
(1)通道設置與暢通 | ||
(2)通道照明 | ||||||
(3)通道門 | ||||||
3 | C | 2.5(1) 機房照明、照明開關 | ||||
4 | C | 2.6 斷錯相保護 | ||||
5 | B | 2.7(2) 主開關與照明等電路的控制關系 | ||||
6 | B |
2.8 驅動 主機 |
(1)工作狀況 | |||
(3)輪槽磨損 | ||||||
7 | B |
2.10 緊急 操作 |
★(1)手動緊急裝置 | |||
(2)緊急電動運行裝置 | ||||||
(3)應急救援程序 | ||||||
8 | B |
2.11 限速器 |
(2)電氣安全裝置 | |||
(3)動作速度校驗 | ||||||
9 | C | 2.12(2) 接地連接 | ||||
10 | C | 2.13 電氣絕緣 | ||||
11 | C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4 井道安全門 |
(3)門鎖 | ||
(4)電氣安全裝置 | ||||||
12 | C |
3.5 井道檢修門 |
(3)門鎖 | |||
(4)電氣安全裝置 | ||||||
13 | B | 3.10 極限開關 | ||||
14 | C | 3.11隨行電纜 | ||||
15 | C | 3.12井道照明 | ||||
16 | C |
3.13 底坑設施與裝置 |
(1)底坑底部 | |||
(3)停止裝置 | ||||||
17 | B | 3.15(2) 限速繩張緊裝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18 | B |
3.16 緩沖器 |
(3)緩沖器固定 | |||
(4)液位和電氣安全裝置 | ||||||
(5)對重越程距離 |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19 | C | 4 轎廂與對重(平衡重) |
4.1 轎頂電氣裝置 |
(1)檢修裝置 | ||
(2)停止裝置 | ||||||
20 | C | 4.3(3) 安全窗(門)電氣安全裝置 | ||||
21 | C | 4.5 對重(平衡重)固定 | ||||
22 | C | 4.6(2) 轎廂超面積載貨電梯的控制條件 | ||||
23 | B |
4.8 緊急照明和報警裝置 |
(1)緊急照明 | |||
(2)緊急報警裝置 | ||||||
24 | C | 4.9 地坎護腳板 | ||||
25 | C | 4.10 轎廂超載保護裝置 | ||||
26 | C |
5 懸掛裝置、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防護 |
5.1 懸掛裝置、補償裝置的磨損、斷絲、變形等情況 | |||
27 | C | 5.2 端部固定 | ||||
28 | C |
5.3 補償 裝置 |
(1)繩(鏈)端固定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3)補償繩防跳裝置 | ||||||
29 | B | 5.5 松繩(鏈)保護 | ||||
30 | C | ★5.6 旋轉部件的防護 | ||||
31 | C |
6 轎門與 層門 |
6.2 門間隙 |
(1)門扇間隙 | ||
(2)人力施加在最不利點時間隙 | ||||||
32 | C |
6.3 玻璃門 |
(1)標記 | |||
(2)固定件 | ||||||
(3)防拖曳措施 | ||||||
33 | B | 6.4 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 | ||||
34 | C | 6.5 門的運行與導向 | ||||
35 | B | 6.6 自動關閉層門裝置 | ||||
36 | B | 6.7 緊急開鎖裝置 | ||||
37 | B |
6.8 門的 鎖緊 |
(1)鎖緊型式 | |||
(2)鎖緊元件嚙合長度 | ||||||
(3)電氣安全裝置 | ||||||
(4)轎門鎖緊裝置 | ||||||
38 | B |
6.9 門的 閉合 |
(1)機電聯鎖 | |||
(2)電氣安全裝置 | ||||||
39 | C | 6.10 門刀、門鎖滾輪與地坎間隙 |
報告編號:
序號 | 檢驗類別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40 | C |
7 無機 房電 梯附 加項 目 |
7.2 轎頂上或轎廂內的作業場地 |
(2)檢查機械鎖定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4)檢修門(窗)開啟時從轎內移動轎廂要求 | ||||||
41 | C |
7.3 底坑內的作業場地 |
(2)檢查機械制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3)井道外電氣復位裝置 | ||||||
42 | C |
7.4 平臺上的作業場地 |
(2)平臺進(出)裝置與電氣安全裝置 | |||
(3)機械鎖定裝置設置與電氣安全裝置 | ||||||
(4)活動式機械止擋裝置設置 | ||||||
(5)檢查機械止擋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 | ||||||
43 | B |
7.5 緊急操作和動態試驗裝置 |
(1)裝置的功能 | |||
(4)停止裝置 | ||||||
44 | C | 7.6(2) 附加檢修裝置與轎頂檢修的互鎖 | ||||
45 | C | 8 試驗 | ★8.1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試驗 | |||
46 | C | 8.2 耗能緩沖器試驗 | ||||
47 | B | 8.3(2) 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 ||||
48 | B | 8.4 對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 ||||
49 | B | 8.6 空載曳引力試驗 | ||||
50 | C | 8.7 運行試驗 | ||||
51 | B | 8.8 消防返回功能試驗 | ||||
52 | B | 8.10 上行制動試驗 |
共 頁 第 頁
注C-1:檢驗報告中的“檢驗項目及其內容”一欄中所表述具體項目和內容前面的條文序號〔如1、1.4、(1)〕與《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附件A《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以下簡稱附件A)中的條文序號一致。
注C-2:除條文序號為5.5、7.2~7.5、7.6(2)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6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電梯;除條文序號為2.1、2.5(1)、2.10、5.5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8項)適用于無機房曳引驅動電梯;除條文序號為2.8(3)、3.16(5)、4.6(2)、5.3、7.2~7.5、7.6(2)、8.1、8.6、8.10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2項)適用于強制驅動電梯。
如果檢驗中發現曳引輪繩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見附件A第2.8項),應當進行附件A第8.11項試驗,對于轎廂面積超過規定的載貨電梯時還需進行8.12項試驗。在此情況下,應當將這些檢驗項目列入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電梯類型和檢驗情況,按照實際的項目及其內容編排檢驗報告。
注C-3:標有★的項目為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允許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電梯,可以不檢驗、或者可以按照《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號)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的項目。其中條文序號為2.10(1)的項目,僅指可拆卸盤車手輪的電氣安全裝置可以不檢驗。
附件D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
(格式)
編號:
(填寫受檢單位名稱) :
經檢驗,你單位 (填寫設備名稱) (產品編號: ,
使用登記編號: ,使用單位設備編號: ,
使用地點: ),存在以下問題,請于 年 月 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我機構:
問題和意見: 檢驗人員: 日期: (檢驗機構公章或檢驗專用章) 年 月 日 受檢單位接受人: 日期: |
處理結果: 受檢單位主管負責人: (受檢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